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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禽肉产品检验检疫程序
2008/2/20 14:20:06   来源:食品检验监督处   作者:左嵩   阅读:2179   字体:  

出口禽肉产品检验检疫程序

  1 出口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
  1.1生产、加工、存放出境禽肉产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1.2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2.l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的简介、使用或加工出口产品的种类、需要出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的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
  1.2.2企业厂区平面图(复印件)。
  1.2.3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注明流程中温度处理的时间、使用化学药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使用的有关设备的名称)。
  1.2.4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
  1.2.5企业的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1.2.6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1)出入库管理制度;
  2)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
  3)固形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4)污水处理措施。
  1.2.7接触动物产品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1.2.8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允许排放污水的证明文件。
  1.2.9图片资料包括:厂门、厂区内外全景、车间全景、各加工工序涉及的设施、用具和工人操作的照片、消毒处理设施及用具消毒过程、外包装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原料、成品库等照片。
  1.3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及对申请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准予注册。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4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直属局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有关直属局和申请企业。
  1.5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注册要求的,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1.6不符合要求处理
  1.6.l兽医卫生条件不合格以及没有落实防疫措施的,限期整改;
  1.6.2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不受理申请;
  1.6.3建立的制度和措施、工艺流程不符合防疫要求,须重新修改申报材料。
  2 报检
  2.1货主或代理人应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产地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对输入国家有特殊要求、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可视情况适当提前。
  2.2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以下单证:
  l)《出境货物报检单》;
  2)贸易合同、信用证、厂检合格证明等单证。
  2.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审核检验检疫要求是否明确、有无特殊要求。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
  2.4不符合要求处理
  2.4.l发现有变造、伪造单证的,应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4.2单证不全、不一致、无效的,不受理报检,待补齐有关单证后重新报检。
  3  检验检疫
  3.1现场查验
  3.1.l核查货物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数量、重量、规格、批号、内外包装、标记、唛头与所提供资料是否一致。
  3.1.2生产、加工、存放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1.3厂检单、原料产地的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是否齐全。
  3.1.4产品储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3.2抽样
  3.2.l根据相应标准或合同指定的要求进行抽样。
  3.2.2抽样数重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采样量,也不得高于最高采样量。
  3.2.3样品的保存温度和条件以及送样时间,应符合的规定的要求。
  3.3感官检验: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感官校验检疫,检查内容包括:外观、色泽、弹性、组织状态、粘度、气味、异物、异色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的检验检疫。
  3.4实验室检验检疫:根据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品质、理化、传染病、微生物、寄生虫等实验室检验检疫。
  4  出证
  4.1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感官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填写《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4.2判定为合格的,拟制《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兽医卫生证书》等相关证书。
  4.3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对经过消毒、除害以及再加工、处理后合格的,准予出境;对无法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或者再加工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4.4不符合要求处理
  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5 离境口岸查验
  5.l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分批出口的,须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上核销。
  5.2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
  5.3不符合要求处理
  5.3.1如果包装不符合要求,须更换包装;
  5.3.2货证不符的,不准放行。
  6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6.1对出境禽肉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存放过程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6.2监管内容包括
  6.2.1检查其兽医卫生条件,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的情况。
  6.2.2督促生产加工企业按照注册生产企业要求的工艺流程对有关出境动物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
  6.2.3督促对生产、加工及存放出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6.2.4督促对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6.2.5督促企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体检。上下班洗手消毒更衣换鞋,工作服定期消毒处理。
  6.2.6督促生产企业建立供核查的相关生产记录和相应的统计资料。
  6.3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包括
  实行驻场兽医制度。
  7 资料归档:总结和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并交检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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